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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许向儒、王长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向儒,王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许向儒。被执行人:王长军。本院作出的垦利区人民法院(2012)垦民初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王长军支付治疗费用等共计80540.09元。因被执行人王长军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制作的(2012)垦民初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温国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