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杨仪、刘秧、昆明浩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杨仪,昆明浩杰科技有限公司,刘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杨仪,男,汉族,1976年3月1日生。被执行人昆明浩杰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秧,女,汉族,1975年2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杨仪、刘秧、昆明浩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仪、刘秧、昆明浩杰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武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