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凯瑟琳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凯瑟琳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桃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越豪汽车零部件销售有限公司,刘深,蔡高莹,刘建华,齐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147号申请人河南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广场B座1808号。法定代表人时百松。被申请人郑州凯瑟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三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路东营业房B3区1排17号。法定代表人刘深。被申请人郑州桃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七里岗村。法定代表人刘深。被申请人河南越豪汽车零部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三环与107国道交叉口河南汽车配件物流贸易园内B2区1排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被申请人刘深,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蔡高莹,女,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刘建华,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被申请人齐红岩,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永城市。申请人河南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1573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凯瑟琳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桃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越豪汽车零部件销售有限公司、刘深、蔡高莹、刘建华、齐红岩银行存款181573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