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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赖邦珍、熊英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邦珍,熊英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574号申请执行人赖邦珍,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熊英秀,女,1965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赣0735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熊英秀在(2015)石法执字123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款共计130203元,并由本案执行申请人赖邦珍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旭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增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