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281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广东好盈投资有限公司与陆奕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好盈投资有限公司,陆奕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1885号原告:广东好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流沙城南文竹南路城建局宿舍*楼。法定代表人:陈秋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鸿生,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普生,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奕武,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原告广东好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奕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好盈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盈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盈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5元,由原告广东好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仕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