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终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终12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恒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咸田三区一巷1号6楼629。法定代表人:李文,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刚,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恒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2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恒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恒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恒毅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 瑾审 判 员 高 玲审 判 员 李志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宋雅颖书 记 员 何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