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行审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丰竹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丰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2行审508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号德馨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2005166165N。法定代表人XX,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金斌,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丰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郭庄一村。法定代表人孙正钢。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人社监罚决字[2017]第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即人社监罚决字[2017]第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其中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加收处罚款人民币15000)。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即人社监罚决字[2017]第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7年1月5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即人社监询字[2017]第TJ20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9时派员携带相关材料到申请人处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到申请人处接受询问。2017年1月12日,申请人依法下达即人社监令字[2017]第TJ-0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申请人规定的时间内对不按规定接受询问进行改正,但被执行人未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15000元。限被执行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秀分理处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认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即人社监罚决字[2017]第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即人社监罚决字[2017]第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新峰人民陪审员 祝 君人民陪审员 黄桂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维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