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宜兵与XXX、赵玉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宜兵,XXX,赵玉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997号原告:赵宜兵,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光,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赵玉春,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赵宜兵诉被告XXX、赵玉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赵宜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宜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毛方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