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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宜兵与XXX、赵玉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宜兵,XXX,赵玉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997号原告:赵宜兵,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光,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赵玉春,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赵宜兵诉被告XXX、赵玉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赵宜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宜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毛方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