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晓斌、安徽阿莫斯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斌,安徽阿莫斯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梁晓斌,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安徽省宁国市,现住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城市,被执行人:安徽阿莫斯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西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69035691M。法定代表人:梅海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梁晓斌与安徽阿莫斯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