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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景珍诉被告魏桂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景珍,魏桂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1849号原告:于景珍,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红旗街20段1108-103号。被告:魏桂成,男,60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街道南林皋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景珍与被告魏桂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景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景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景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景珍负担。审判员  梁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