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景珍诉被告魏桂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景珍,魏桂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1849号原告:于景珍,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红旗街20段1108-103号。被告:魏桂成,男,60岁,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街道南林皋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景珍与被告魏桂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景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景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景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景珍负担。审判员 梁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