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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吴理彬与江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理彬,江春,吴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866号 原告:吴理彬。 被告:江春。 第三人:吴超。 原告吴理彬与被告江春、吴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吴理彬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理彬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7.67元,由原告吴理彬负担。原告吴理彬多预交的人民币537.6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艳  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子 人民陪审员 董  黎  敏 二〇一七年 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天露(兼) 书记员黄天露(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