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武汉天加净化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华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天加净化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天加净化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勤伟。被执行人湖北华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才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881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湖北华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华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86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龙永贵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