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5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5265冯秀丽与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秀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5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汉邦路汉邦景城售房部。法定代表人:孙成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杨,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继亮,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秀丽。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秀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2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上诉人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艳华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祝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梦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