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93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锦嘉新型墙体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辉,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训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繆锋,该公司员工。原告武汉锦嘉新型墙体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鄂0114财保8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锦嘉新型墙体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锦嘉新型墙体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武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37)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红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