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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1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茂奇申请执行林俊、李慧敏、林杰、黄大锐、林昌明、钟太英、邓文界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11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奇,林俊,李慧敏,林杰,黄大锐,林昌明,邓文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茂奇,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林俊,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被执行人:李慧敏,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被执行人:林杰,女,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被执行人:黄大锐,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被执行人:林昌明,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被执行人:邓文界,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隆昌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大锐所有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付邦青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