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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2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韩耀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韩耀伟,崔凤连,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2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郑雅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禹君,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耀伟,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崔凤连,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刘文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韩耀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韩耀伟、崔凤连、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耀伟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耀伟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官:贺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执行长 : 郝 宇书记员 :李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