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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更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林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2433号罪犯王林,男,1989年08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辰刑初字第0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认为,罪犯王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王林的奖励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王林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林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5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表扬、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表扬、2014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2015年获得第3季度季度奖、2015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2016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2017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郭 宇审判员 朱 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利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