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9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云南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与毕德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毕德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9民初1583号原告:云南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扎西盛景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郭元华(经理)。被告:毕德书,男,汉族,1984年06月17日,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诉被告毕德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云南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铭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信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毕承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