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建良、周口镇昌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好吉拉物流有限公司,王建良,周口镇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好吉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跃进,经理。被执行人王建良,男,被执行人周口镇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伦,总经理。关于运城市好吉拉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建良、周口镇昌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王建良、周口镇昌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建良、周口镇昌物流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42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玉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