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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凌振华诉被告赵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振华,赵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704号原告:凌振华,女,汉族,住本区。被告:赵宗红,男,汉族,住本区。原告凌振华诉被告赵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275元,减半收取3637.5元由原告凌振华负担。审 判 长  孙荣涛人民陪审员  马小英人民陪审员  潘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傲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