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梁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梁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907号原告:赵某,男,1969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梁某,男,1966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张某,男,约66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梁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忠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