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3577号原告:王某1,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林西县。电话:157XX****XX。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2,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某3,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工作地址:林西镇东街人民银行三楼301室。被告:刘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王某3、刘某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张福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冯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