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0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智铭与周耀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铭,周耀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0526号原告:李智铭,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耀宗,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李智铭与被告周耀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智铭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铭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