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敖特更巴特尔与乌日格木乐、哈斯巴特尔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特更巴特尔,乌日格木乐,哈斯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968号申请执行人敖特更巴特尔,男,蒙古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干部。被执行人乌日格木乐,女,蒙古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哈斯巴特尔,男,蒙古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敖特更巴特尔申请执行乌日格木乐、哈斯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都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