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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行审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大田县国土资源局、田生堪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田县国土资源局,田生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25行审168号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573803336XM。法定代表人林宗镇,局长。被执行人:田生堪,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田国土资建罚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田生堪于2002年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建设镇建国村“六堡岬”处非法占用土地121.8平方米(地类均为水田)新建仙草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田国土资建罚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田生堪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1.8平方米,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田生堪送达田国土资建罚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田生堪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催告书送达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田生堪仍未主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建罚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田生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建罚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大田县建设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启谊人民陪审员  涂文志人民陪审员  陈源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惠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