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883号
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晓强,总经理。住址:天柱县凤城镇锦绣花园。
被告:李秋梦,女,1987年7月6日出生,住天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秋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姓名有误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蒲慧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