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石门县聚福人家土菜馆、涂福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637号石门县聚福人家土菜馆、涂福银: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门县聚福人家土菜馆与被执行人涂福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门县聚福人家土菜馆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涂福银支付拆迁补偿款3926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涂福银的银行存款40260元划拨到位,被执行人涂福银已按(2017)湘0726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