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4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保贵与杨小云、马学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贵,杨小云,马学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324民初2868号原告:马保贵,男,生于1968年2月10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杨小云,男,生于1979年5月1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马学洪,男,生于1978年6月16日,回族,教师,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马保贵与被告杨小云、马学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保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云、马学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保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化肥欠款3.1万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0日,被告杨小云由被告马学洪担保赊购原告价值3.1万元的化肥,双方约定同年5月17日一次性付款,过期按20%计息,并出具《欠款欠据》1张。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原告马保贵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2017年5月10日被告杨小云、马学洪签名并捺印的《欠款欠据》1张,以证实其诉讼请求。被告杨小云、马学洪缺席未做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结合原告的当庭诉称,本院认为,原告马保贵提供的《欠款欠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要素,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该《欠款欠据》能够证实被告杨小云由被告马学洪为担保人赊购原告马保贵化肥,双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形成的时间、价款、履行日期以及违约利息,对此事实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0日,被告杨小云赊购原告马保贵价值3.1万元的化肥。双方约定同年5月17日一次性付款,过期按20%计息,并出具《欠款欠据》1张,担保人为被告马学洪。付款期限逾期后,被告未付款,原告诉讼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未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约定交付标的物;未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约定支付价款。被告杨小云赊购原告马保贵的化肥,且以书面欠款欠据约定付款期限,双方即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马保贵按约定交付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被告杨小云即应当按约定支付价款。被告马学洪作为担保人,在书面欠款欠据上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法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马保贵要求被告杨小云支付购买化肥欠款人民币3.1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马学洪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过期按20%计息,其本质是对履行协议的督促,虽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利息计算过高;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价款,应当依法酌情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杨小云、马学洪既不举证,又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和缺席审判的诉讼风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购买原告马保贵化肥欠款人民币3.1万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被告马学洪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杨小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判决自动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审判员白顺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马良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