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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明顺于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顺,于光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637号原告:王明顺,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发,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光辉,住白山市。原告王明顺与被告于光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发、被告于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明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白BQ069182号)有效;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交付争议房屋。事实与理由:2014年8、9月份,被告用其自有房屋为王军在我处借款6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借期为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和王军无能力偿还,被告同意将房屋转让给原告。2015年3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照,并出具了11万元的收据。原告另向被告支付了5万元房款。当时怕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不顺利,故从5万房款中要回1万元,待办理完过户手续时再给被告。原告履行完双方协议内容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过户,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协助,故诉至法院。于光辉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我未向原告出售过争议房屋。大概2015年,我的朋友王军向原告借钱,用我的房屋作抵押,但要求我与原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是在原告经营的寄卖行办公室内签订的,约定抵押金额为11万元,我将产权证给了原告,当时有我、原告、王军、原告的会计在场。我未收到任何钱款。关于原告是否向王军交付11万元,我不清楚。后来原告找我要房屋,我不同意。因为争议房屋我并没有卖给原告,我就找到王军,王军告诉我,向原告的借款已经偿还完毕,我向王军要产权证,王军也没有给我。之后我听说,王军在我不知情下又从原告处借了一笔钱,还用我的产权证抵押。再后来,我就联系不上王军了。该争议房屋,我已经出售给案外人王玉波,售价16.8万元,并在浑江区人民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将争议房屋过户给王玉波。经审理查明:本案案涉房屋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丘地号03-0050-0257-0004-050101号,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于光辉。2015年3月3日,因案外人王军向王明顺借款6万元,于光辉用案涉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于光辉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王明顺,出售价款11万元,一个月内交付房屋。于光辉于当日给王明顺出具收到房款11万元的收据一张,并将房屋所有权证照交付王明顺。但该房屋至今未交付王明顺,亦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另查明,2012年7月18日,于光辉与王馨梓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双方约定案涉房屋归于光辉所有。2015年于光辉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给案外人王玉波,并在本院另案【(2017)吉0602民初1652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于光辉同意将房屋过户给王玉波。诉前,王明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涉案房屋予以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7)吉0602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对涉案房屋予以查封。以上案件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据、不动产档案查询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以资认定。本院认为,王明顺与于光辉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基于案外人王军向王明顺借款、于光辉对该笔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形成的,王明顺并未实际给付于光辉房款11万元,故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庭审中,本院已向王明顺释明该法律关系,但王明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仍主张双方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对于王明顺的主张,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明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00元,退还王明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