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枚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枚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33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枚光,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枚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宜武出庭支持公诉,杨枚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杨枚光使用号码为153××××3911的手机与欧某联系毒品交易后,窜至中山市大涌镇大业西路坚纺纺织门口路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给欧某。随后,公安人员将准备离开现场的杨枚光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作案用OPPO牌手机1台、毒品1包(净重0.51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欧某处缴获其购买的毒品1包(净重0.46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归案后,杨枚光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枚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枚光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杨枚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枚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97克、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燕云吴曼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