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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再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昌九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徐福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西昌九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徐福祥,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南昌市红谷植保中心,南昌锐杰农化有限公司,熊运高,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再16号抗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江西昌九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抚生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389152-5。法定代表人:徐福祥,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原审被告):徐福祥,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03号。组织机构代码:15837771-3。负责人:郭海林,系该行行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红谷植保中心,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水厂路康桥绿城***号*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78725787-X。法定代表人:徐勇。原审被告:南昌锐杰农化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化工大市场A区2第616号。组织机构代码:78725787-X。法定代表人:熊运高。原审被告:熊运高,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申诉人江西昌九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徐福祥因与被申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南昌红谷植保中心、徐勇和原审被告南昌锐杰农化有限公司、熊运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西桃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西昌九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徐福祥不服该判决,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提请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7年7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洪检民监[2017]50号民事抗诉书,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103号刑事判决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该院(2014)西桃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再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廖江川审判员  熊义元审判员  姚永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