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吴奇与被申请人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奇,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奇,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韩家沟村。负责人:吴贵,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吴奇与被申请人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家沟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吴奇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引用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属于管理性的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不能以管理性规定轻易认定协议无效,本案《安置补偿协议》不具有无效的情形且已经履行完毕,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推算认定申请人承包耕地面积的做法,未考虑广大农村存在的普遍现象,导致认定事实缺乏合理性。吴世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争议的被征用的土地是韩家沟村集体的土地,其土地权属系韩家沟村集体所有,该地的征用涉及到韩家沟村集体村民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定,该土地补偿费不是归个人所有,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其统一保管、分配、使用,集体讨论民主议定决定。涉案协议“征地补偿费全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韩家沟村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土地综合征地补偿费理应返还给韩家沟村委会村集体。韩家沟村委会考虑到吴奇因开垦河滩地付出了一定的劳动,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并征得该村二社大多数农户的签字认可,报崆峒镇人民政府同意,做出给予吴奇复垦费补偿的处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一、二审法院判决涉案协议“征地补偿费全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约定无效,吴奇向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退还已领取的土地补偿费90550元的结果正确。吴奇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