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海宁卡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亲亲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卡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亲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卡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曙光村新海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658656265。法定代表人:陈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建章,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亲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乾龙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21000032239。法定代表人:蒋辉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宁卡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亲亲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宁卡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亲亲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87481.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多起执行案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亲亲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