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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小丽、姚凤鸣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双秋,姚双喜,姚凤鸣,胡小丽,刘美立,王丽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3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双秋,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安化县。2017年5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O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在家。辩护人姚仁华,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双喜,男,1974年6月1O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安化县。2017年5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辩护人唐继川,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凤鸣,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湖南省安化县。2017年5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O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建波,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小丽,女,1976年2月1O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安化县。2017年5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O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刘美立,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安化县。2017年5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O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王丽芬,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安化县。2017年5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月1O日被取保候审在家。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双秋、姚双喜、姚凤鸣、胡小丽、刘美立、王丽芬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熠、韦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双秋及其辩护人姚仁华、被告人姚双喜及其辩护人唐继川、被告人姚凤鸣及其辩护人胡建波、被告人胡小丽、刘美立、王丽芬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10月11日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至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0月25日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初,被告人姚凤鸣、王丽芬夫妇、被告人姚双喜、刘美立夫妇和被告人姚双秋、胡小丽夫妇等六人共谋商定在重庆市南川区通过女性被告人搭讪招揽他人进入房屋内进行按摩或嫖娼为幌子,男性被告人借机盗窃他人钱财。当月上旬,姚双秋租赁南川区XX房屋后将该房屋插销改装使得屋外人可用棉线控制开关,为实施盗窃做准备。随后姚双秋和姚凤鸣一同租赁南川区XX房屋,以同样的方式改装插销为实施盗窃作准备。两处房屋由6名被告人共同使用并共同承担房租。6名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活动时为相互照应,通常集体行动。4月2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胡小丽以卖淫为幌子将被害人戴某带至XX租房内并让其脱下外衣、裤子放在有遮挡物的床头柜上。被告人姚双秋尾随偷偷从外开门进屋,将戴某裤子口袋里的700元现金盗走,胡小丽伺机离开。4月26日上午,被告人王丽芬以卖淫为幌子,将被害人程某带至本区XX租房内,被告人姚凤鸣采取前述相同手段将程某裤子口袋内的现金2600元盗走,王丽芬伺机离开。5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王丽芬以卖淫为幌子,将被害人杨某1带至XX租房内,被告人姚凤鸣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将杨某1放在床头柜上的裤包里的现金1200元盗走,王丽芬伺机离开。5月5日1O时30分许,被告人胡小丽以卖淫为幌子,将被害人李某带至XX租房内,姚双秋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将李某放在床头柜的上衣口内5900元人民币盗走,王丽芬伺机离开。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刘美立以卖淫为幌子,将被害人谭某带至该租房内,被告人姚双喜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将谭某放在床头柜上的裤包和背包里的现金5400元盗走,刘美立伺机离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双秋、姚双喜、姚凤鸣、胡小丽、刘美立、王丽芬之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双秋、姚双喜、姚凤鸣、胡小丽、刘美立、王丽芬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双秋、胡小丽、刘美立、王丽芬系坦白,应当受相应的刑罚处罚。被告人姚双秋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姚双秋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姚双秋犯罪情节较轻,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系坦白,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姚双喜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姚双喜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6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姚双喜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退清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姚双喜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凤鸣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姚凤鸣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姚凤鸣系坦白,退清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内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胡小丽、刘美立、王丽芬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初,被告人姚双秋、胡小丽夫妇、被告人姚双喜、刘美立夫妇和被告人姚凤鸣、王丽芬夫妇等6人商量到重庆市南川区通过上述女性被告人搭讪招揽他人进入房屋内进行按摩或嫖娼为幌子,上述男性被告人借机盗窃他人钱财。当月,被告人姚双秋租赁南川区XX房屋后,将该房屋插销改装使得屋外人可用棉线控制开关,为实施盗窃做准备。随后姚双秋和姚凤鸣一同租赁南川区XX房屋,以同样的方式改装插销为实施盗窃作准备。随后被告人姚双喜、刘美立夫妇来到重庆市南川区城区,被告人姚双秋将租房钥匙提供给被告人姚双喜夫妇。两处房屋由6名被告人共同使用并商量共同承担房租。6名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活动时,通常集体行动,并相互照应。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1、被告人姚双秋的供述,证实案发前他们三对夫妇在四川泸州商量好来南川通过女的喊老头到事先安排好的出租房按摩,男的再通过出租房做手脚的插销进房间偷老头钱的事情。商量好之后姚双喜有事情和刘美立一起回湖南老家,姚凤鸣和王丽芬因为生意有事,他和胡小丽先开车来南川。他去南川新车站附近租了一个用作按摩偷钱的出租房,又和胡小丽弄了房间内的布局和门上做手脚的插销。几天后,姚凤鸣和王丽芬也开车来了南川,他和姚凤鸣在南川又租了一间用作按摩盗窃的出租房。房间内的布局和门上做手脚的插销是他和姚凤鸣去弄的。2017年4月中旬他们夫妇和姚双喜夫妇各自开车到南川合租一套房住,并带姚双喜夫妇去看了新车站附近的那个用来盗窃的出租房及周边路线、房间内外的布局、环境情况。按摩房的费用他们之前商量好是他们三家平摊。后姚凤鸣租房住下,三对夫妇开始偷钱,有时一起出去,有时分开,大部分时间是三对夫妇在同一个出租房附近汇合,方便相互的照应(意思是说如果被害人发现之后报警,或者返回来找他们的话,大家彼此看到了谁相互的通知一下然后离开那个地方)。女的分散开在路边喊按摩的男的,他们男的就在出租房附近盯着。出租房三家共同使用,三对夫妇各做各的,各自偷来的钱都是各自夫妇的。一般情况下他在吃早饭附近看见胡小丽是否带人进出租房,或者说胡小丽打电话给他说带到人了时,会给姚双喜和姚凤鸣打电话,如果他们其中有人在出租房偷别人的钱的话,他会给胡小丽打电话喊她在巷子附近等一下,他和姚凤鸣、姚双喜联系后确定他们没有用出租房再给胡小丽打电话让她带人进去。每天下午三、四点钟返回庙宝顶小区住处,有时一起回去,有时偷到钱怕发生意外情况,女的会先回去,有时分开回去。有次他在中国银行附近那里接到姚双喜电话,姚双喜问他有没有看见一个背着黄色口袋、平头、头发有点白的老头,姚双喜说其已经偷到那个老头钱了,让他帮着看一下那老头是否报警。他就跟着那老头从中国银行附近跟到诚信酒店附近,之后姚双喜自己就跟着那老头,他就返回去了。2、被告人姚双喜的供述,证实他和刘美立到南川后知道来南川通过女的喊老头到事先安排好的出租房按摩,男的再通过出租房做手脚的插销进房间偷老头钱的事情。他给姚双秋说他也要做此事,并要用姚双秋和姚凤鸣的出租房,姚双秋和姚凤鸣也是同意的。后2个出租房3对夫妇共同在使用。3、被告人姚凤鸣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下旬,他和王丽芬从四川省泸州到南川之后见到姚双秋,姚双秋说其和老婆在做按摩盗窃,他以前也在老家听人说过这个方法可以弄到钱,他告诉姚双秋借用其地方来偷钱,姚双秋同意了,并带他和王丽芬去新车站出租房那边熟悉出租房环境和路线,给了他出租房钥匙。第一次得手后,他和姚双秋在铂金鸟巢附近又租了一个房子,房租是他或者姚双秋拿的他记不清楚了。他和姚双秋弄好房间内的布局和门上做了手脚,他们又开始偷东西。三家共同使用作案的出租房,三对夫妇各做各的,各自偷来的钱都是各自夫妇的。4、被告人胡小丽的供述,证实姚双秋、姚双喜、姚凤鸣三个男的商量通过女的喊老头到事先安排好的出租房按摩,男的再通过出租房做手脚的插销进房间偷老头钱的事情。后6个人商量好来南川用此方法偷钱,共同使用作案的出租房,三对夫妇各做各的,各自偷来的钱都是每对夫妇的。他们说好的作案的出租房房租是三家平摊。作案时,有时一起出去,有时分开,大部分时间是三对夫妇在同一个出租房附近汇合,方便相互的照应(意思是说如果被害人发现之后报警,或者返回来找他们的话,大家彼此看到了谁相互的通知一下然后离开那个地方)。5、被告人刘美立的供述,证实姚双秋、姚双喜、姚凤鸣三个男的商量通过女的喊老头到事先安排好的出租房按摩,男的再通过出租房做手脚的插销进房间偷老头钱的事情,并出去找好房,在出租房做好手脚,门上用线和插销做了一个机关。银行旁边的房租费她不清楚,但博爱医院这边的房租费用是三家平摊。6人商量好的各自的老婆去喊老头按摩,各自男的去偷老头钱,每对夫妻偷到的钱都是属于自己的,只不过租用出租房房钱是三家平摊。6、被告人王丽芬的供述,证实姚凤鸣给她说到南川做按摩偷钱,姚双秋夫妇就是在南川做此事,他们在外边找好了房子,三对夫妇都是使用他们租好的两处出租房,使用出租房是相互通话,房租费用是多少是怎么算,她不清楚,她老公姚凤鸣知道。作案时,三对夫妇每天八九点钟从庙宝顶小区出去,大部分时间是三对夫妇在同一个出租房附近汇合,方便相互的照应,每天三四点钟返回庙宝顶小区。有时一起回去,有时偷到钱怕发生意外情况,女的会先回去,或分开回去。7、视频资料、辨认视频笔录及截图,证实2017年5月5日11时许,姚双秋在中国银行附近时接到姚双喜电话,姚双喜告诉姚双秋其已经偷到一个老头的钱了,让姚双秋帮着跟踪一下那背着口袋的老头是否报警。姚双秋跟着那老头从中国银行附近跟到诚信酒店附近,之后姚双喜赶至诚信酒店附近跟着老头。被告人姚双秋予以辨认视频截图及上述被告人同时出现在同一地点的情况。8、通话清单,证实上述6被告人在作案期间频繁通话的情况。另查明,2017年4月2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胡小丽以卖淫为幌子将被害人戴某带至XX租房内并让其脱下外衣、裤子放在有遮挡物的床头柜上。被告人姚双秋尾随偷偷从外开门进屋,将戴某裤子口袋里的700元现金盗走,胡小丽伺机离开。2017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王丽芬以卖淫为幌子,将被害人程某带至本区XX租房内,被告人姚凤鸣采取前述相同手段将程某裤子口袋内的现金2600元盗走,王丽芬伺机离开。2017年5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王丽芬以卖淫为幌子,将被害人杨某1带至XX租房内,被告人姚凤鸣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将杨某1放在床头柜上的裤包里的现金1200元盗走,王丽芬伺机离开。2017年5月5日1O时30分许,被告人胡小丽以卖淫为幌子,将被害人李某带至XX租房内,姚双秋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将李某放在床头柜的上衣口内5900元人民币盗走,王丽芬伺机离开。2017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刘美立以卖淫为幌子,将被害人谭某带至该租房内,被告人姚双喜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将谭某放在床头柜上的裤包和背包里的现金5400元盗走,刘美立伺机离开。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双秋、姚双喜、姚凤鸣、胡小丽、刘美立、王丽芬已退清了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双秋、姚双喜、姚凤鸣、胡小丽、刘美立、王丽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辩认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被害人戴某、程某、杨某1、李某、谭某的陈述,证人姚某、张某、杨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说明,辨认笔录及相对应的名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通话清单,银行账户存取款记录,搜查笔录,视频资料及截图、辨认笔录,车辆行驶卡口记录,办案说明,收条、谅解书,湖南省安化县长塘镇永和村证明,被告人姚双秋、姚双喜、姚凤鸣、胡小丽、刘美立、王丽芬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双秋、姚双喜、姚凤鸣、胡小丽、刘美立、王丽芬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姚双喜辩护人提出“6名被告人没有共谋盗窃、没有共同盗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相互间进行通话的清单及六被告人供述,6被告人在实施色诱盗窃前相互商量,有盗窃的共谋行为。随后姚双秋、胡小丽到南川后,租赁房屋准备实施盗窃,紧接着,姚双喜和刘美立夫妇到达南川,专门改造了实施盗窃的出租屋,属于二人为实施盗窃犯罪进行的准备行为。姚双秋夫妇提供给姚双喜夫妇出租屋钥匙,是为姚双喜夫妇实施盗窃犯罪提供帮助。六被告人实施盗窃期间,共同使用出租房,且对支付租金进行了商量。另外被告人姚双喜对谭世刚实施盗窃的监控视频及公诉人出具的显示6被告人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活动的监控视频、6名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证明6被告人实施盗窃时有集体活动、相互帮助、相互照应的行为。故6名被告人虽然所盗赃款各自使用,但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故该辩护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姚双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双喜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双喜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起诉环节及法庭审理阶段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坦白,可以认定为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姚凤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凤鸣犯罪后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凤鸣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姚凤鸣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姚凤鸣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不宜对被告人姚凤鸣适用缓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它辩护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被告人姚双秋、姚凤鸣、胡小丽、刘美立、王丽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6名被告人退清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双喜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双秋、胡小丽、刘美立、王丽芬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双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姚双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姚凤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胡小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刘美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王丽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晓人民陪审员  任万强人民陪审员  陈在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