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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景畔珍与被申请人刘树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98-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景畔珍,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被申请人:刘树凯,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景畔珍与被申请人刘树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鲁0683民初398-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树凯所有的叉车一辆(发动机号:C490BPG),解除保全申请人景畔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鲁0683民初398-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刘树凯所有的叉车一辆(发动机号:C490BPG)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