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路容与郑孝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路容,郑孝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2238号原告:郑路容,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郑孝桥,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郑路容与被告郑孝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路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孝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路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郑孝桥归还借款3.2万元。事实和理由:郑孝桥以经商资金不足为由,向郑路容借款5万元(分别于2009年10月14日借款3万元、2009年11月1日借款2万元),于2014年归还1.8万元,余款至今未还。郑孝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路容持有落款时间分别为2009年10月14日(借款金额为3万元)和2009年11月1日(借款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原件各一张,上述借条均有郑孝桥的签名与指模。郑孝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郑路容提供的《借条》原件两张,经当庭举证,其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确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及起诉状、庭审笔录,可以认定郑路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本院认为,郑路容与郑孝桥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经郑路容主张债权后,郑孝桥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郑路容要求郑孝桥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郑孝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郑孝桥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郑路容借款3.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郑孝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球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紫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