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2民初1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皇岛保路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崔宁、崔景卫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保路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崔宁,崔景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1927号原告:秦皇岛保路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焦建军,职务经理。被告:崔宁,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崔景卫,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秦皇岛保路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宁、崔景卫民间借贷经济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秦皇岛保路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皇岛保路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李翔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付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