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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蒙古族,职员,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职员,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24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秀      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