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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麻吉木只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麻吉木只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1183号罪犯麻吉木只牛,女,1985年3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攀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吉木只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5年4月3日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37年2月2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10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麻吉木只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麻吉木只牛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麻吉木只牛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麻吉木只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4个。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日记载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麻吉木只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麻吉木只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6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 月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