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志彬与蔡福涛、蔡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彬,蔡福涛,蔡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426民初1834号原告:刘志彬,男,汉族,1983年3月25日生,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14261983********。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蔡福涛,男,汉族,1964年7月19日生,户籍地平原县,现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24221964********。被告:蔡秀华,女,汉族,1966年3月7日生,户籍地平原县,现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2422196603074029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祥,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刘志彬与蔡福涛、蔡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万元利息,利息189712元,总计72971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5万元,用平原县檀都小区12幢3单元302室房产权抵押担保,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借款先分几次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现余本金及利息总计729712元未还,原告为此起诉,请求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蔡福涛、蔡秀华于2017年10月27日前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397572.29元。二、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098元减半收取5549元,由原告刘志彬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英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