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7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北支行、宁西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北支行,宁西安,李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7988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北支行。负责人:胡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律师。被申请人:宁西安,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李爱萍,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北支行与被申请人宁西安、李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1411.5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房产、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1411.5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房产、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