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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与欧克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欧克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961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南路**号江锦花园********号。负责人:唐健岚,该分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欧克用,男,生于1964年4月5日,汉族。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诉被告欧克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南路分社负担。审判员 刘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沥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