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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翠虹与李秀春、宋明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虹,李秀春,宋明宏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1121号原告:李翠虹,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李秀春,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宋明宏,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原告李翠虹与被告李秀春、宋明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翠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大东区法院撤销(2016)辽0104民初863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原告所属财产浑南新区金卡路16号D1041号房屋的财产保全措施;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8日,宋明宏与李翠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将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颁发了离婚证书。李翠虹取得了坐落于浑南新区金卡路16号(D1041)房屋的所有权,在2016年7月28日向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析产手续期间,发现大东区法院以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辽0104民初863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房屋查封。原告认为大东区法院的保全措施属于保全对象出现错误。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对坐落于浑南新区金卡路16号(D1041)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别于其它案外人异议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原告李翠虹与被告宋明宏原系夫妻关系,本案不仅需要审查房屋的权属状况,更需审查李秀春作为该笔执行依据的债权对李翠虹、宋明宏而言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李秀春诉宋明宏民间借贷纠纷现正在审理程序中,尚未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综上,本院认为,鉴于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无法确认李秀春对宋明宏是否存在合法的债权,也无法审查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李翠虹如有异议,可待李秀春诉宋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另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翠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