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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103号之一

望开峰、袁红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望开峰,袁红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望开峰,男,生于1963年9月16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袁红林,男,生于1964年1月28日,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望开峰与被执行人袁红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红林暂无履行能力,79713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望开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兰英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