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园支行与泰州涌源商贸有限公司、张建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涌源商贸有限公司,张建权,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园支行,陈爱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涌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西仓路138号25室。法定代表人:张建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权,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园支行,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288-16-19号。负责人:许斌,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陈爱美,女,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上诉人泰州涌源商贸有限公司、张建权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园支行、原审被告陈爱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29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涌源商贸有限公司、张建权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泰州涌源商贸有限公司、张建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爱宏审判员 叶志军审判员 陈霄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