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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刑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涂友德、马培禄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友德,马培禄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终347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涂友德,男,汉族,1950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诉讼代理人王骥国,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人马培禄,男,回族,1940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涂友德控诉被告人马培禄犯侵占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云0321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涂友德对被告人马培禄的起诉。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涂友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涂友德对原审被告人马培禄的起诉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1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指令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林审 判 员  鲍涣泽审 判 员  熊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曙书 记 员  宋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