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卫生所、余小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卫生所,余小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3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卫生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盘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周浩,所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余小均,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卫生所因与被申请人余小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驻马店市驿城���环境卫生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卫生所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董卓亚审判员 赵全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