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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何晓竞与李多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竞,李多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2214号原告:何晓竞,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乐平市,被告:李多志,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竞与被告李多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晓竞负担。审判员  朱宪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忠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