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何晓竞与李多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竞,李多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2214号原告:何晓竞,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乐平市,被告:李多志,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竞与被告李多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晓竞负担。审判员 朱宪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忠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