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陶战方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战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7刑初50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战方,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武新检刑诉[2017]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战方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战方于2011年2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某支行申领了一张“金某双币”标准贷记卡并多次进行刷卡消费,其于2013年12月12日向其信用卡账户还款人民币5000元后,再未向银行还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信函及上门催收,陶战方均未还款并变更联系方式及住址逃避催收。后银行于2016年4月28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3日对陶战方立案侦查。2017年7月11日,公安民警在贵阳火车站将陶战方抓获。经银行结算,截至2017年6月26日,陶战方的信用卡账户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9447.85元。审理中,陶战方的家属代其向银行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本金29447.85元,取得了银行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战方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战方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左右,并处罚金。被告人陶战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战方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陶战方具有坦白、偿还全部透支款本金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战方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雁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