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淑娟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淑娟,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1行初48号原告丁淑娟,女,汉族,1964年5月9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娟,系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吴江辉,系该府常务副区长。委托代理人:刘省辉,系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招良,系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淑娟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淑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回丁淑娟25元。审判长 王宏瑞审判员 张广金审判员 罗锦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清波 百度搜索“”